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某,住所山西省大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山西锦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杨某,住所山西省大同市。

审理经过

原告南某与被告杨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被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南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杨某退还南某28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双方经人介绍商定共同生活,2018年11月18日立有婚约,南某支付杨某80000元,并商量于2019年3月领取结婚证,如短期内女方提出分手方支付男方80000元违约金。后女方拒绝与男方领取结婚证,并拒绝共同生活方要求女方退80000元方从2019年5月16日开始陆续退还52000元,剩余28000元至今未退。

被告辩称

杨某辩称,我们共同生活四、五个月,后来我有病了,南某不愿与我共同生活,除了上述退款外,我还曾给过他现金90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南某与杨某于2018年11月18日签订婚约,约定“杨某、南某经相互了解结为终生伴侣,二人协商同意,南某出资80000元作为二人以后的生活需求,并商定于2019年3月领取结婚证书。南某进门后所有债务二人共同解决,如果女方在短时内提出分手,由女方付男方80000元违约金”。南某于2018年12月13日给付杨某80000元。南某在杨某家里生活四、五个月。双方出现矛盾分开,从2019年5月16日杨某陆续退还南某52000元,剩余28000未退还。双方未结婚登记。上述事实,双方当事人无异议,并有在庭审中的陈述及提供的婚约、银行交易明细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本案中,杨某应依约定退还剩余的28000元,但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应有合理消费支出。杨某在庭审中主张曾给付南某9000元现金,但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实,且南某亦不认可,对杨某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杨某应酌情返还19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南某19000元; 二、驳回南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元,由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武丽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子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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