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国志,男,****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艳芹,吉林琴明世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吉林市纵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北大湖镇经济开发区24-12-10-115-1。 法定代表人:周庆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晨辉,吉林众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周庆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吉林市纵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晨辉,吉林众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志与被告吉林市纵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庆财劳务合同一案中,原告陈国志以因为之前陈国志做过脑部手术,需另行确认陈国志的行为能力为由,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国志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国志撤回起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胡宗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吕洋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