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衡东县城关镇衡岳南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肖必胜,董事长。
被执行人:谭伟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被执行人:欧用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谭伟红、欧用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4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和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424民初1514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执行。经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谭伟红、欧用姣的银行存款34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