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汪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本院民事审判庭移送的被执行人汪聪欠缴诉讼费一案中,立案执行标的为340元。自2021年7月7日起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汪聪名下的银行存款(含微信、支付宝等网络资金)、证券、股票、保险、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汪聪名下除微量银行存款外,无其他银行存款、股票、证券、不动产等资产。2021年8月10日,办案人员到被执行人汪聪家中寻找,其不在家中,下落不明。经查,被执行人汪聪在本院有多起案件在执行,均终本结案,没有执行完毕。因被执行人汪聪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案经合议庭审查评议,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汪 韧
审判员 姚 侠
审判员 叶剑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韵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