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娟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
被告:石家庄中景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榆林道村龙岗二十三巷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MA08TRH8XW。
法定代表人:袁建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殷自利,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张娟子与被告石家庄中景货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2021年8月5日开庭,原告张娟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张娟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娟子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石国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裴航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