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王子良,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2019)内0725执986号之二裁定书,于2019年11月05日向被执行

人王子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子良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执行人王子良在中国工商银行06052401011036481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36921.1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布日古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那  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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