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西兴安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兴安县兴安镇志玲路506号。

法定代表人:莫训武,该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小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兴安县。

被执行人:梁明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兴安县。

被执行人:文爱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兴安县。

被执行人:张祥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

被执行人:文庆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兴安县。

被执行人:梁小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兴安县。

被执行人:桂林全州基信合成树脂有限公司,住所地全州县绍水镇塘口村委乐家园村。

法定代表人:梁志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蒋周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兴安县。

被执行人:梁志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兴安县。

被执行人:文桂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

被执行人:唐桂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兴安县。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执行的广西兴安农村合作银行与桂林全州基信合成树脂有限公司、梁志平、文爱玲、张祥军、文桂花、文庆诺、梁小妹、蒋周洪、李小丽、梁明亮、唐桂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桂0325民初153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372031.98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440元,申请执行费5532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当事人预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和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桂0325执1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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