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靖州县鸿发钢材批发部,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国际商贸城12栋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29MA4LLFFD0Q。
经营者李建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衡阳市人,住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
委托代理人宾红伏(特别授权),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衡阳市人,住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
被申请人刘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怀化市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鲍从其,男,****年**月**日出生,侗族,怀化市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赵蒲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娄底市双峰县人,住湖南省双峰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靖州县鸿发钢材批发部与被申请人刘敏、鲍从其、赵蒲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靖州县鸿发钢材批发部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敏、鲍从其、赵蒲云名下银行存款共计3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靖州县鸿发钢材批发部申请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刘敏、鲍从其、赵蒲云名下银行存款共计3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靖州县鸿发钢材批发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