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卢新笛(又名卢新迪),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桦川县
被告:冯志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集贤县。
审理经过
原告卢新笛与被告冯志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新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志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卢新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850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被告因做生意向原告借款7万元,被告偿还了31500元。2020年12月14日被告出具借据一份,约定借款金额38500元,还款日期为2021年1月14日。借款到期后,被告并未偿还。
被告辩称
被告冯志钢经传唤未到庭应诉,但电话答辩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冯志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卢新笛欠款38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2.50元,减半收取计381.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冯志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