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牟自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
被执行人:李昌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牟自伍与被执行人李昌琴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执行标的为21600元及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冻结、划拨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3766.01元,因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分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川1529执4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