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某,男,汉族,住武威市。
被告:王某,男,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
被告:张某1,男,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某2,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张某1、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后,2021年8月1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 判 员 张 建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