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乡市亚航电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4MA40FC332H。 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大块镇陈堡村。 法定代表人:梁春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芝霞,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啸昂,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淮北市作科新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MA2RLY2C3U。 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经济开发区新区创业园8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舒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秀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系单位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原告新乡市亚航电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北市作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新乡市亚航电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新乡市亚航电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新乡市亚航电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崔 宁 人民陪审员 秦宗天 人民陪审员 朱命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韩庆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