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元满,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县,现住湘潭县。 原告:楚立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县,现住湘潭县。 原告:唐安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县,现住湘潭县。 原告:唐少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县,现住湘潭县。 原告:李运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县,现住湘潭县。 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文,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湘潭县易俗河镇百花小学,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镇百花街。 法定代表人:刘艳芬,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应丰,男,该校总务主任。 被告:湘潭县易俗河镇中心学校,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镇百花街。 法定代表人:邓新辉,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新奇,男,该校办公室主任。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炼超,湖南碧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黄元满、楚立明、唐安光、唐少平与被告湘潭县易俗河镇百花小学(以下简称百花小学)、湘潭县易俗河镇中心学校(以下简称中心学校)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李运泉认为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利害关系,于2021年3月23日申请作为原告参与本案诉讼。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黄元满、楚立明、唐安光、唐少平及五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文、被告百花小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应丰、被告中心小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新奇以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炼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黄元满、楚立明、唐安光、唐少平、李运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因围墙建设造成原告墙体受损的损失费用1256229.9元;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在庭审过程中,五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围墙建设造成原告房屋地基处理及室内墙面裂纹处理、墙体加固及装修的损失费为1256229.9元或者由被告恢复地基和墙体的原状。经与各原告单独确认,黄元满请求对房屋进行修复,对地基进行加固,引开地基下的排水;楚立明请求对其房屋上面做梁,修复好房屋,排出地基下的水;唐安光要求保障安全,请求修复或一次性搞好其房屋;唐少平请求修复房屋。事实和理由:2007年百花小学进行操场、围墙建设,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改变了原有地形加上施工不当,造成围墙周边原告房屋墙体不同程度下沉、主体结构出现开裂、倾斜、受损,需要对受损房屋进行基础维修加固。2019年12月湘潭市建筑设计院受托对原告房屋进行检测鉴定,作出编号XTDI-JD字2019-035《542号(黄元满)、546号(楚立明)、548号(唐安光)、供销社宿舍楼西楼一楼(唐少平)四位住户的房屋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报告》,确认:“百花小学西侧围墙大型挖掘机基础开挖对房屋基础的扰动有影响”,“百花小学围墙(西端)施工过程中对周边住户黄元满、楚立明、唐安光、唐少平、李运泉(未鉴定)房屋结构造成了影响”,建议:1、对原告一、二、三受损房屋的屋面、楼面、墙体开裂部位进行修补;2、对原告一、二、三受损房屋的地基请有资质的专业施工队伍进行加固处理;3、对于原告四受损房屋阳台围护结构开裂部位及室外地坪下陷部位进行修整粉刷。2020年5月经湖南核工业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对受损房屋地基处理岩土工程进行了详细勘察,作出《湘潭县易俗河镇中心学校西北围墙外民房地基处理岩土工程详细勘验报告》,给出了受损房屋地基的处理方案和建议。2020年7月9日,受中心学校委托,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中心学校西北围墙外民房地基处理及室内墙面裂纹处理工程招标控制价进行编制,依法作出天鉴国际湘潭分公司造咨字(2020)第013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确认受损房屋各项处理招标控制价为1256229.9元。两被告在进行建设过程中,给原告的房屋造成了损害,依照相关法律,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害责任,对原告的损害包括对受损房屋的加固、维修等进行赔偿。由于原告与被告一直就损害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五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百花小学辩称,1、原告对房屋开裂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黄元满、楚立明、唐安光、李运泉的房屋建设前未做地质勘察,未做建筑设计,土法上马,基础型式为浅基础,基础持力层为杂填土①,系不均匀地层,未经处理本不应作为房屋基础持力层。且房屋开建时间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至今使用时间较长,自身存在老化因素。黄元满、楚立明、唐安光、李运泉的房屋本身整体性较差,且在建成后存在违法加层、扩(搭)建行为。四原告的该行为,进一步加剧了房屋的开裂程度。唐少平亦存在改建房屋阳台,破坏原房屋结构的行为。原告自身应承担涉案房屋开裂的大部分损失。2、当地政府为百花小学修建运动场时已尽到了注意义务,尽量避免了对原告房屋产生的损害。黄元满、楚立明、唐安光、李运泉的扩(搭)建房屋是占用了原作为公共通道的用地后,又占用了百花小学2002年获得运动场土地使用权后在原用地范围内退让的2米至3.5米土地。在原告阻拦当地政府为百花小学修建运动场长达5年后,当地政府于2007年5月强行施工时,又在百花小学前一次退让的基础上,再退让了2米的距离。自县政府于2002年启动为百花小学修建运动场以来,原告一直阻拦施工,致使工程不能按照原计划的施工方式(以机动洛阳铲沉管灌注混凝土桩基础方式)进行,并迫使当地政府于2007年5月17日以组织机械强制开挖方式启动围墙基础施工。因此,无论是从案涉围墙工程的设计、施工来说,还是从百花小学在邻近原告房屋处原用地范围内退让4米至5.5米的行为来说,当地政府已经尽到了尽量避免对原告房屋产生损害的注意义务。3、原告黄元满、楚立明、唐安光、李运泉的房屋开裂与玉兰路提质改造施工亦有关联,原告的房屋损失,在本案诉前已经获得过补偿。在玉兰路提质改造施工过程中,四原告以施工对房屋造成一定损害为由,分别获得过房屋维修费用补偿款。玉兰路提质改造工程造成的损害与四原告房屋开裂是否存在重叠,四原告在获得补偿款后,是否及时采取了维修措施,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等,都需法庭查清。由于玉兰路提质改造工程造成四原告房屋受损的证据由原告掌握,百花小学无法举证,请求法院责令四原告提供相关书证。4、原告不是开裂房屋的完整产权人,即使百花小学应承担房屋开裂的部分损失赔偿责任,赔偿款亦应由案涉房屋的全体产权人共享。五原告的房屋为多层建筑,部分楼层房屋所有权人并非原告。而房屋开裂系基础不均匀沉降所致,对房屋基础部分的维修补偿,对公共道路的修复补偿等,都应由全体房屋产权人共有。5、五原告以货币补偿的诉请,不利于真正消除房屋安全隐患,也不符合物权保护规则。本案系物权保护纠纷,对本案中原告房屋遭受的损害,首先应是消除危险、维修加固房屋。如原告坚持以货币补偿,则百花小学不应再对案涉房屋今后产生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6、原告以《湘潭县易俗河镇中心学校西北围墙外民房地基处理及室内墙面裂纹处理工程招标控制价》作为赔偿计价依据错误。该招标控制价中,不仅有五原告房屋本体的加固装修费用,还包含校园围墙加固工程、公共道路(地坪)处理修复的造价等在内。该招标控制价,是百花小学用于申请财政资金预算安排、编制招标文件,确定中标工程造价的上限,并不代表工程实际造价。招标控制价中的“不可预见费用”,是为保证工程施工建设的顺利实施,为应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不确定因素对工程造价的影响而以估算方式暂列的一笔金额。该费用在工程结算时,应根据实际是否发生、具体发生后费用的多少进行计算。而且,经湘潭县财政局财评中心评审,该招标控制价已削减为1248518.29元。综上,百花小学认为原告房屋开裂是由多种原因造成,修建运动场的行为不是导致原告房屋开裂的主因。百花小学作为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事业单位,不是学校建设行为的主体,也不是致害行为人。原告要求以招标控制价作为房屋维修费用计价依据并以此进行货币赔偿的诉请,既不符合物权保护规则,也不符合工程价款结算规则,而且该赔偿款应有案涉房屋全体所有权人共有,不应只由本案中的五原告享有。即使如此,百花小学仍愿意在政府给予资金支持的情况下,对原告房屋开裂后果承担次要责任。另补充,学校是教育主体,不是建筑单位,并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学校只是在建筑单位建设好后交付使用的使用者。本案五原告不是必要共同诉讼的原告,五原告的诉请之间不具有关联性,应分开处理。 中心学校辩称,1、同意百花小学的答辩意见;2、中心学校系独立事业法人单位,在本案中与原告房屋的开裂没有任何因果关系,不应承担法律责任,也不是本案适格的法律主体。请求驳回原告对中心学校的全部诉讼。3、本案五原告不是必要共同诉讼的原告,五原告的诉请之间不具有关联性,应分开处理。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黄元满、楚立明、唐安光、李运泉、唐少平系邻居,其房屋均位于百花小学现学生运动场西北方向的围墙外。黄元满、楚立明、唐安光的房屋于1987年建设,因当时黄元满房屋上方有高压线经过,黄元满建成两层、楚立明建成三层,唐安光建成四层。1997年左右,黄元满、楚立明、唐安光向相关部门申请后,在房屋后面建设了板梯间,同时黄元满、楚立明将房屋升到了四层。李运泉的房屋于2002年5月取得所有权证,权证载明房屋总层数为三层,其所在层数为地层及二层。唐少平的房屋于2002年6月取得所有权证,权证载明房屋总层数为六层,其所在层数为一层。 为支持教育事业发展,满足百花学校(百花小学)扩建运动场用地面积不足的要求,2001年12月18日,湘潭县易俗河镇城镇建设开发公司在百花学校(百花小学)西侧西塘地段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4140平方米,由湘潭易俗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收回划拨给百花学校(百花小学)使用,并签订了《换地协议》。2002年4月24日,百花小学获得了划拨国有土地(水塘)4140平方米的建设用地许可证。2007年5月17日,百花小学正式开始对学生运动场的围墙开工建设。因靠近原告方房屋基脚开挖,施工当天,原告方房屋基脚土方坍塌,施工单位即停工。后围墙于2009年建成。 黄元满、楚立明、唐安光、唐少平认为百花小学建操场围墙施工时对房屋造成损坏,致使房屋开裂,先后向多部门投诉。2019年10月,湘潭县信访局召集相关部门召开了联席会议,提出了处理建议。2019年12月,由校方出资,以黄元满、楚立明、唐安光、唐少平四户为委托人,由湘潭市建筑设计院对四户房屋作出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报告,鉴定范围为黄元满(542号)、楚立明(546号)、唐安光(548号)、唐少平(供销社宿舍楼西端一楼)的房屋主体结构部分,鉴定目的是检查、检测、分析房屋墙体开裂原因并提出处理建议。通过对结构形式调查、现场周边情况调查(包括钻芯检测、地基承载力检测)、房屋缺陷检查,得出以下结论:1、542号(黄元满)、546号(楚立明)、548号(唐安光)的房屋为农村自建房屋,供销社宿舍楼西端一楼(唐少平)的房屋为供销社宿舍楼。542号(黄元满)、546号(楚立明)、548号(唐安光)的房屋建于1987年,距今已有32年。该三户房屋整个墙体均为红砖砌筑,楼面为预应力空心板,未发现楼层圈梁及屋面圈梁,房屋整体性较差是上部结构裂缝发展的重要原因,百花学校西侧围墙大型挖掘机基础开挖对房屋基础的扰动也有影响;供销社宿舍楼西端一楼(唐少平)的房屋建于1992年,距今已有29年,百花学校西侧围墙基础开挖影响到其阳台及其维护结构产生裂缝,室外地坪局部下沉开裂,但是对供销站宿舍楼主体结构没有产生隐患,主体结构是安全可靠的。2、建议:(1)对542号(黄元满)、546号(楚立明)、548号(唐安光)三位住户房屋屋面、楼面、墙体开裂部位进行修补。(2)对542号(黄元满)、546号(楚立明)、548号(唐安光)三位住户房屋地基请有资质的专业施工队伍进行加固处理。(3)对唐少平房屋阳台围护结构开裂部位及室外地坪下陷补位进行修整粉刷。 湖南核工业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受中心学校委托,于2020年3月作出《湘潭县易俗河镇中心学校西北围墙外民房地基处理岩土工程详细勘察报告》,工程概况载明“拟建湘潭县易俗河镇中心学校西北围墙外民房地基处理场地位于湘潭县××镇××路,围墙外建筑多为上世纪九十年所建的民房,建设前期未做地质勘察,以及未做建筑设计,土法上马,基础型式为浅基础,基础持力层为杂填土①,现建筑物密集,所用空间较小,层高为4-6层,且杂填土①层构成成分复杂,土质多呈软塑状,因学校建设操场,改变了原有地形,致使学校围墙外建筑出现基础不均匀沉降,主体结构出现开裂、倾斜,需要对民房进行地基处理”。地基处理方案建议对现有地基进行加固,基础型式为复合地基,施工方法为注浆加固或微型桩加固。根据地质情况,建筑物现况,及场地面积大小及建设成本,建议采用注浆加固方案。注浆方法采用压密注浆法。 2020年5月,上海东方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依据上述两报告作出《湘潭县易俗河镇中心学校西北围墙外民房地基加固处理施工设计图》,该设计图对地基处理主要工程量及五原告墙体修复主要工程量进行了统计。 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受中心学校委托,依据上海东方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的施工图等,于2020年7月9日作出天鉴国际湘潭分公司造咨字[2020]第013号、第014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对湘潭县易俗河镇中心学校西北围墙外民房地基处理及室内墙面裂纹处理工程招标控制价进行编制,编制金额为1256229.9元;又于2020年8月28日作出天鉴国际湘潭分公司造咨字[2020]第016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编制金额为1248518.29元。编制工程名称包含室内地基处理建筑工程、室外地基处理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另查明,因玉兰路提质改造工程对黄元满、楚立明、唐少平、李运泉的房屋造成了一定损害,湘潭县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作为玉兰路提质改造工程的承建单位,分别与楚立明、黄元满签订房屋维修补偿协议,并于2014年11月20日支付楚立明补偿款七万元,于2015年3月2日支付黄元满补偿款八万元。唐少平、李运泉也获得了一定补偿。 2020年9月7日,中心学校向易俗河镇人民政府出具《关于易俗河镇百花小学周边矛盾纠纷的情况报告》,报告载明“……,财评中心现已完成维修项目财政评审,准备进入公开招投标程序,住户却不同意按程序公开招投标实施维修,他们要求按维修项目财评预算把资金分给他们,或自己维修及其他要求,并扬言要到各级政府上访,现将情况报告,请求易俗河镇人民政府解决”。 2021年3月25日,本院到百花小学操场及各原告住处现场勘察、拍摄了部分照片,原告方房屋、学校围墙均有开裂现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方的房屋受到损害,经湘潭市建筑设计院进行房屋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认为百花小学西侧围墙基础开挖对房屋基础的扰动有影响,百花小学依法应当对原告的房屋进行修复或赔偿损失。原告方提出的赔偿损失的依据为中心学校委托作出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所编制的金额,而该编制金额包含室内地基处理建筑工程、室外地基处理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工程造价,并未明确各原告的具体损失。各原告房屋损害的程度、部位均不相同,造成损害的原因也不尽相同,原告仅以编制金额作为赔偿依据或要求被告全面修复,属诉讼请求不具体、不明确。且本案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属普通共同诉讼,五原告一并诉讼,被告方存有异议,本院也不便处理。原告方可要求相关部门对其损害进行综合治理,被告方亦可协调相关部门推进已经开展的工作,切实解决原告方的实际问题。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黄元满、楚立明、唐安光、唐少平、李运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06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贺伏元 人民陪审员 朱 婷 人民陪审员 李中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宋文靖 代理书记员 叶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