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荣晓军,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晶(系荣晓军之妻),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告:银川建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杨伟,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荣晓军与被告银川建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荣晓军于2020年6月11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荣晓军的撤诉申请系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荣晓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荣晓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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