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保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确山县。 被执行人张新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确山县。
审理经过
关于陈保民申请执行张新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1725刑初2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告人张新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保民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2598.53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因张新成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陈保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0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3月03日,通过邮寄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未主动履行了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2021年3月4日、2021年4月27日、2021年5月24日、2021年6月15日,2021年7月20日,2021年8月11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新成财产进行查询,查询结果为:被执行人张新成名下银行账户资金不能足额清偿债务,已实施冻结;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2021年3月25日,前往确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地产事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线下调查被执行人张新成财产情况,调查结果为:被执行人张新成名下无房产、不动产;无公积金缴存账户。 四、2021年8月10日,本院依法送达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情节严重,2021年8月10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可以申请律师调查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申请执行人未聘请律师,并自愿不申请律师调查令。 本案执行标的为72598.53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 俊 审判员 李 磊 审判员 郭亚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