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福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辉县。
被执行人崔玉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辉县。
被执行人申同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辉县。
审理经过
王福民申请执行崔玉朋、申同根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纠纷一案,申请人王福民依据生效的(2020)豫0782民特1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2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74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50元。
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申同根名下有存款,应当用于清偿所负的法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执行人申同根名下存款以7450元为限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