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孙长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哈尔滨市松北区。
被执行人:彭廷贤,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2020)黑0109民初260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孙长城与被执行人彭廷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06806.00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彭廷贤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实现债权,已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彭廷贤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孙长城,申请执行人孙长城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