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北京智源能建医疗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D15315。 法定代表人:毛建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亮,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胡静波,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北京智源能建医疗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源能建公司)与被申请人胡静波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智源能建公司称,智源能建公司根据经营需要将胡静波的工作岗位调整到上海,胡静波未按照规定时间到上海运营总部报到,自2020年12月下旬起未再向智源能建公司提供劳动,智源能建公司认为仲裁裁决其公司支付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2月5日期间工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智源能建公司另认为胡静波隐瞒了从第三方领取劳动报酬及自2020年12月其不接受智源能建公司安排的事实,足以影响公正裁决,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胡静波于2020年11月18日入职智源能建公司,岗位为医学编辑,月工资11 000元。胡静波就此提供了《劳动合同》及《合同主体变更三方协议》进行佐证。胡静波主张2020年12月至2021年2月正常提供劳动,工作地点为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27号。智源能建公司主张该地点是其公司原客户的工作地点,2020年11月起该客户不再是其公司客户,但未就该项主张提供相应证据。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房山区仲裁委)据此裁决智源能建公司支付胡静波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2月5日期间工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就双方劳动关系履行的实际情况及劳动报酬发放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因智源能建公司在仲裁程序中未能就其主张的客户关系变更及工作地点合理变更提供充分证据,房山区仲裁委对其公司主张未予采信,并裁决智源能建公司支付胡静波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2月5日期间工资,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情形包括:(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本案中,智源能建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京房劳人仲字〔2021〕第1003号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法定情形,本院对该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北京智源能建医疗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北京智源能建医疗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 洁 审 判 员 耿燕军 审 判 员 张玉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方浩然 书 记 员 王远征 书 记 员 果满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