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浙江物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物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浙江物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3588501.68元的银行存款或冻结、查封等额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物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3588501.68元的银行存款或冻结、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