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本溪满族自治县玮宇物业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嘉禾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5210556700361。
法定代表人:刘兴杰,系该单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东,系辽宁华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屈倩,女,成年人,住址本溪满族自治县,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本溪满族自治县玮宇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屈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本溪满族自治县玮宇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屈倩的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本溪满族自治县玮宇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本溪满族自治县玮宇物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