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芦立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执行人:北京青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0号7幢二层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MA00F8EH9F。
法定代表人:高江涛,总经理。
审理经过
芦立杰申请执行北京青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资等争议一案,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房劳人仲字[2021]第172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北京青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江涛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本案执行到位0元整,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冻结财产的,应当在查封、冻结到期之日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