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广场3号。

主要负责人:刘超举,系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吴国玉,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通辽市。

被执行人:袁丽娜,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吴国玉、袁丽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210.41元,对于被执行人剩余债务,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传统查询措施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实地调查。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书面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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