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玉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青海省贵南县沙沟乡查纳村五社村民,现住共和县。 委托代理人:孟志刚,青海清致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青,青海清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安永泰(青海)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521310897044R,住所地:海南州共和县太阳能生态发电园区(二塔拉)。 法定代表人:王栋,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英华,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李玉鹏与被告中安永泰(青海)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李玉鹏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玉鹏以不能提供有效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玉鹏撤诉。 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计10元,由原告李玉鹏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史明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朋毛卓玛 书记员 肖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