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安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德江县复兴镇喻家桥。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安珊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安珊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7997**********5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