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时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告:陈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审理经过
原告时光与被告陈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原告时光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时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时光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时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