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先锋路70号。 负责人:陈晖,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珊,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阳,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诉被告刘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1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谢红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刁 晨 书 记 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