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吴金友,男,****年**月**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吴金友罚金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黔0622刑初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1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08元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网络查询系统和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房屋等机构有足以执行的财产信息。其中:从被执行人银行卡及网络账户共计划拨201.08元,剩余14906.92元未执行。
2、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无足以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缴纳罚金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