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王林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桦甸市人,住吉林省桦甸市。 被申请人:中海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0号2106A14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0000101778284X。 法定代表人:高星,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王林松与中海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2021)赣0925民初13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海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据此民事裁定于2021年4月26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电子城支行账号(70×××63)内的保证金存款110000元。因该账号内款项为保证金存款,申请人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账号内款项采取的冻结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林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海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电子城支行账号70×××63内110000元保证金存款采取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舒 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晏志群 书 记 员 吴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