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东安县井头圩秦氏饲料店,住所地东安县井头圩镇井源农贸大市场。
登记经营者:秦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个体工商户,系东安县井头圩秦氏饲料店业主,现住东安县。
被执行人:高日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农民,现住东安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东安县井头圩秦氏饲料店与高日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东安县井头圩秦氏饲料店与被执行人高日清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东安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122民初14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