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双鑫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都濡街道南门福泉小区门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1MA6GUK8609。
法定代表人:陈继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闯,女,****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江口县。
被告:贵州东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德旺乡德旺村街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0307602122X9。
法定代表人:雷万秀,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贵州双鑫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东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双鑫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双鑫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贵州双鑫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2元,减半收取581元,由原告贵州双鑫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