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审原告夏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审被告陈**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夏靖与原审被告陈**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2016)冀0108民初13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 琪
审判员 马永慧
审判员 马 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