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姜建召,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执行人:姜社伟,曾用名姜社卫,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执行人:姜建社,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执行人:洛阳奥威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伊川县鸣皋镇中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580327762A。 法定代表人:姜昌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姜建召申请执行姜社伟、姜建社、洛阳奥威塑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豫0329民初2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姜社伟、姜建社、洛阳奥威塑业有限公司支付姜建召借款640000元及利息。首次执行案件拍卖洛阳奥威塑业有限公司厂房、办公楼、生产车间等以物抵债520488元剩余案件款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姜建召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4月26日、2021年3月10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财产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姜社伟、姜建社、洛阳奥威塑业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 2、查明被执行人姜社伟、姜建社、洛阳奥威塑业有限公司无车辆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姜社伟、姜建社、洛阳奥威塑业有限公司无证券登记信息。 4、2021年5月25日到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伊川管理部,查明被执行人姜社伟、姜建社、洛阳奥威塑业有限公司无公积金登记信息。 5、2021年5月25日到伊川不动产登记局,查明被执行人姜社伟、姜建社、洛阳奥威塑业有限公司无房产登记信息。 6、2021年5月25日到伊川县自然资源局,查明被执行人姜社伟、姜建社、洛阳奥威塑业有限公司无土地登记信息。 二、通过实地调查对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调查,对被执行人洛阳奥威塑业有限公司的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机器设备和电子设备及办公用品等依法进行拍卖,现已成交,成交价87345元。 三、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将姜社伟、姜建社、洛阳奥威塑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发布限高令。 四、2017年10月27日作出执行拘留决定书,对姜社伟、姜建社、洛阳奥威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昌毅处以十五日拘留,未找到被执行人无法实施拘留。 五、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9日通过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措施及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六、就目前情况,该案件已执行到位87345元,未执行到位47167元及利息,经以上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仍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姜社伟、姜建社、洛阳奥威塑业有限公司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姜建召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姜社伟、姜建社、洛阳奥威塑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姜建召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本院或其他管辖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东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执行员  石会林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 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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