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向先涤,男,****年**月**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
被申请人:湖南省三嘉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德如,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肖建平,男,****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原告向先涤与被告湖南省三嘉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肖建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先涤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事项:1、冻结二被申请人在沅陵县农业开发办“沅陵县筲箕湾镇三眼桥村现代生态农业百里长廊建设项目农田标准化沟渠工程项目”基础工程款58270元、工程质量保证金15000元;2、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4173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人民币41730元财产的其他财产,以上二项合计10万元。申请人向先涤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责任限额10万元)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向先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冻结二被申请人价值10万元的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被申请人湖南省三嘉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肖建平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