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西黄河大道。 法定代表人:周恒新,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柱,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张国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刘幸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国松、刘幸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国松达成还款协议后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豫0883执8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杨海波 审判员  贾红星 审判员  毛方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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