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阿里甫麦麦提,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
被申请执行人:王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于阿里甫麦麦提申请执行王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2824民特9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责令被执行人王岩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总额19064元(其中案款18881元,执行费183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王岩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名下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王岩名下银行开户、机动车登记、房屋登记、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建筑物所有权、林权、海域使用权、预告登记信息和证券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王岩名下有牌照号为×××的宝马牌汽车,该车辆已被我院依法查封。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申请人阿里甫麦麦提向我院提交书面的申请书,请求法院将被执行人王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我院核查后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执行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19064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发现的车辆仅在登记机关查封,未能实际扣押,存在财产不能处置情况,视为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人认可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同意该案件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