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南岳阳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县荣家湾镇东方路56号。 法定代表人:郑少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蒋君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执行人:李玉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执行人:张红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君山区。 被执行人:何腊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君山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湖南岳阳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蒋君强、李玉文、张红元、何腊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2020)湘0621民初2345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岳阳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执行。 2021年3月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蒋君强、李玉文、张红元、何腊梅银行账户上有少量存款,本院已经进行冻结,无证券开户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 2021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蒋君强、李玉文、张红元、何腊梅邮寄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021年3月18日,向岳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岳阳县管理部查询了被执行人蒋君强、李玉文、张红元、何腊梅公积金缴纳信息,被执行人无任何公积金缴纳信息。 2021年4月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蒋君强、李玉文名下位于岳阳楼区三眼桥办事处鲤鱼嘴社区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78993号的房屋一套。 2021年4月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张红元、何腊梅位于岳阳市君山区新河三分厂棉麻油脂厂,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君002539号的房屋一套。2021年4月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张红元、何腊梅位于君山区林角佬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君331265号的房屋一套。 以上三套房屋为抵押给申请人湖南岳阳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房产。经过申请人及被执行人协商,申请人同意暂时不处置房产,待被执行人蒋君强公司破产后,再来偿还欠款,如不能偿还后,再处置其房产。 2021年8月1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蒋君强、李玉文、张红元、何腊梅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8月14日,将被执行人蒋君强、李玉文、张红元、何腊梅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均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8月1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559947.7元均未执行到位,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荣 幸 审 判 员 汤满溢 审 判 员 陈雄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荣吴林 书 记 员 陶珍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