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姚小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乡市牧野区。
被执行人:金学哲,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乡市红旗区。
审理经过
姚小平申请执行金学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702民初18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金学哲偿还姚小平货款16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金学哲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姚小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对豫G×××××的车辆信息进行核实,上述车辆所有权已于2019年12月12日转移。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请求情况
本院已释明告知申请执行人如对本案调查情况有异议,可对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上述已被查明的财产外,被执行人未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