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浙江遂昌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昌县妙高街道北街101、103、105、107、109、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071622851D。
法定代表人:朱雨农,系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申勇,系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杨,系该行员工。
被告:梅芷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被告:廖俊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现住浙江省龙游县。
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遂昌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遂昌富民村镇银行)与被告梅芷铭、廖俊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1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梅芷铭、廖俊奕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从2021年3月29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含罚息、复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由被告方负担。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8年6月29日,原告遂昌富民村镇银行与被告梅芷铭签订《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本金50000元,期限为2018年6月29日起至2021年6月28日止,利息按月利率8.97‰计算,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所借款合同所约定的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未按期偿付贷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同日,被告廖俊奕出具《配偶共同还款承诺书》,承诺为被告梅芷铭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018年7月3日,原告按约向被告梅芷铭的贷款账户发放了借款。该笔借款到期后,被告梅芷铭、廖俊奕未按约归还借款本金,并从2021年3月29日起开始逾期。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原告遂向法院起诉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被告梅芷铭、廖俊奕未到庭应诉,也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被告梅芷铭、廖俊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遂昌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1年3月29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含复息、罚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25元,保全费540元,合计1065元,由被告梅芷铭、廖俊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永烈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八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盛伶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