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越超,男,****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承德县,公民身份号码×××,满族,硕士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天津市蓟州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4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拘留,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请求情况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刑诉〔2021〕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越超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4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李越超酒后驾驶小型越野客车(车牌号:×××)行驶至北京市顺义区×××酒楼停车场时,与于江龙停放于此的小型轿车(车牌号:×××)发生碰撞,李越超驾驶车辆离开现场,后被巡逻民警查获。经鉴定,李越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5.8mg/100ml。经认定,李越超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案民事问题已解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越超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民事问题已解决、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越超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辩称
被告人李越超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越超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李越超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法对其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越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8日起至2021年7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