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西县支行,住揭西县河婆镇霖都大道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228933705262。
负责人:李少群,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德群,系该行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张英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揭西县。
被执行人蔡金璇,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揭西县。
被执行人张高级,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揭西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西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英俊、蔡金璇、张高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粤5222民初2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张英俊、蔡金璇、张高级应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张英俊应付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西县支行借款本金75万元及利息(计至2020年4月21日)93730.35元,共843730.35元;二、被执行人蔡金璇、张高级对被执行人张英俊上述借款本息在126万元债务额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申请执行人对依法处置被执行人张高级名下位于揭西县的房地产[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揭西国用(2000)字第3××7号,房地产权证编号:粤房地证字第2××4]所得价款,在126万元债务额度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负担案件一审受理费1147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张英俊、蔡金璇、张高级进行财产调查(银行、工商、车管所、国土、房管等部门),经查被执行人张高级名下位于揭西县的房地产[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揭西国用(2000)字第3××7号,房地产权证编号:粤房地证字第2××4]。本院依法进行司法拍卖,拍卖价所得款为616880元,扣除评估费7711元、执行费8560元,后剩余(616880元-7711元-8560元)600609元用于清偿本案部分债务。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西县支行确认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高级的房地产已处置清偿部分债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西县支行确认本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