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审原告:武春娟,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铁力市双丰镇。
原审被告:王永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庆安县丰收乡。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武春娟与原审被告王永林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2016)黑0792民初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