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中心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669868661U。 负责人:郑金枝。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其峰,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妍,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文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生前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行与被告陈文贤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1530.27元、利息119.88元、违约金506.69元,合计2156.84元(利息、违约金暂计算值2021年3月19日,此后的利息以1530.27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并按月计收复利);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用1000元;3.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28日,被告向原告提出办理信用卡的请求,经原告初步审核后,由被告亲自填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申请表》、签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同》并提供了有关材料。原告核准被告提供的材料后,向被告寄出制好的信用卡(卡号:62×××05,持卡人姓名:陈文贤)。被告在收到该信用卡后便激活使用,自2020年11月起出现预期情况,截止2021年3月19日,被告已逾期还款达5期,被告尚欠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530.27元、利息119.88元、违约金506.69元,合计2156.84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拒不还款。被告逾期还款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查明
经查,被告陈文贤于2020年8月30日死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在对被告陈文贤提起诉讼前,陈文贤已死亡,其民事权利能力也随之终止,不能作为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原告以死者陈文贤为被告起诉,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驳回。原告可依法另行对适格主体主张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不收取(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元,退回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行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林峻永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易剑尧 书 记 员 李秀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