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某,男,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职工,现住民乐县。
被告:樊某,女,汉族,现年约46岁,文化程度不详,甘肃省民乐县人,无业,现住民乐县。现外出,具体住址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诉被告樊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马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违约金9300元,合计393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认识关系。2016年1月1日,被告樊某向原告马某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2016年2月1日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予偿还。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马某提供的被告樊某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原告也不能进一步提供被告樊某准确的送达地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马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83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