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周,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被执行人:邢海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陈周与被执行人邢海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生效的北海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19)北海仲字第8-27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邢海华向陈周偿还借款本金170000元;邢海华向陈周偿还自2019年6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利息;本案仲裁费人民币9440元,由邢海华承担。因被执行人邢海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首次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邢海华主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陈周20000元,双方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本院依法终结执行程序。2021年3月10日,因被执行人邢海华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邢海华银行存款480.72元以及公积金20626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其中13756元折抵截止到2021年5月31日逾期支付期间的利息,7350.72元折抵本金。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邢海华名下车牌号为×××福特牌汽车一辆、×××奥迪牌汽车一辆、×××福迪牌汽车一辆、×××东风牌汽车一辆,但车辆未实际扣押到,无法处置。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向被执行人住所地财产登记机关、公积金管理部门、以及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村民委员会调查,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可依法予以终结,但被执行人邢海华仍应继续履行偿还152089.28元及利息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案件终结后,如终结情形消失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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