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沈阳金谷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郑云连,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宏,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沈阳市于洪区。 公民身份号码:1303。 被告:宁绍竣,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海城市。 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94××××××××。
审理经过
原告沈阳金谷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宁绍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沈阳金谷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34元,减半收取1317元,由原告沈阳金谷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 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马艳娟 书 记 员 曹福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