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樟树市浩基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中药城****楼**。
法定代表人:代志立,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振飞,上海凯凯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江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金山路iv>
法定代表人:陈少忠。
审理经过
原告樟树市浩基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樟树市浩基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樟树市浩基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双方协商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樟树市浩基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撤诉。
案件受理费651200元,减半收取3256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30600元,由樟树市浩基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