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樟树市浩基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中药城****楼**。

法定代表人:代志立,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振飞,上海凯凯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江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金山路iv>

法定代表人:陈少忠。

审理经过

原告樟树市浩基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樟树市浩基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樟树市浩基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双方协商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樟树市浩基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撤诉。

案件受理费651200元,减半收取3256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30600元,由樟树市浩基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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