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马海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海燕因与鹤岗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鹤岗市城市基础设施管护中心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21)黑0403民初5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

马海燕上诉请求:请求撤销(2021)黑0403民初510号民事裁定书,并裁定本案由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鹤岗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鹤岗市城市基础设施管护中心从未给马海燕办理过社会保险手续,马海燕的社会保险手续是“鹤岗市民政局为老服务管理中心”办理的,法院应当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 上述法律是人民法院能够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的规定,上诉人马海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是“补缴2006年1月至2009年12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及医疗保险费”,上诉人马海燕提起的本诉不在上述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上诉人马海燕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另外,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 综上,上诉人马海燕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高 琳 审判员 刘延霞 审判员 刘延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培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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