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住湖南省常宁市。
委托代理人吴安成,湖南兴常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尹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住湖南省常宁市。
审理经过
原告唐某诉被告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2021年9月3日,原告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唐某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