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天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中南一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576371M。
法定代表人:张方驰,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北丹水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丹江口市经济开发区科技孵化器大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81MA49FNK8XL。
法定代表人:章年华,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天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丹水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天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丹水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的240万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并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出具的240万元保函为该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天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湖北丹水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的240万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天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