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恒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保平,鹤壁市山城区方圆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秀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 被告:鹤壁市山城区爱心日间照料活动中心,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奔流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付爱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恒兰诉被告张秀英、鹤壁市山城区爱心日间照料活动中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刘恒兰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恒兰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刘恒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恒兰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靳红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牛小月